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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好听商标网近日了解得知,围绕着在餐厅、饭店等服务类别上注册的“小肥羊littlesheep及卡通羊头图形”商标,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小肥羊公司)与自然人姚某展开了一场商标权属之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1417号行政判决书,终审驳回了姚某的上诉,小肥羊公司持有的第3043421号“小肥羊littlesheep及卡通羊头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最终得以维持。
据好听商标网了解,小肥羊公司于2001年7月在包头市注册成立。同年12月,小肥羊公司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03年5月被核准注册在餐厅、饭店、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第42类服务上。
2014年12月,姚某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诉争商标本身属于夸大宣传带有欺骗性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据此,姚某提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请求。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6年1月作出裁定,认定姚某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姚某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及裁判文书等证据,用以证明在餐饮服务上“小肥羊”的独立使用者不唯一,而且认定获得显著特征需要以该标志与单一主体之间建立唯一的、稳定的联系,只要能够证明在商标注册之时,具有描述性的诉争商标没有获得显著特征,相关无效宣告请求便应当被支持。
然而,商标网又获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姚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中,结合小肥羊公司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以来一直通过使用、宣传积极增加诉争商标自身商业信誉,并且在相关公众中积累了较高知名度,而且姚某亦未举证证明诉争商标存在显著特征退化的情形,故诉争商标具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姚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