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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商标争议的撤销: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则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裁定撤销后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
2、注册不当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规定的或靠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个人或单位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若违反商标法第13、15、16、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算在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都是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司法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商标的有关当事人。当然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