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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着“louisvuitton”(路易威登)、“gucci”(古驰)、“hermes”(爱马仕)等注册商标的化纤布45500米及毛毯462条,差点就从中国出口到了泰国,所幸被海关抄获。
这是上海三中院在调整刑事案子统辖范围后,审结的首起侵略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子。上海三中院院长吴偕林担任审判长审理了此案。
被告:出口印着奢华品牌商标的化纤布4万多米
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为在境外出售产品牟利,明知涉案产品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仍在江苏省南通市叠石桥世界家纺城等处收购印有“louisvuitton”(路易威登)、“gucci”(古驰)、“hermes”(爱马仕)、“apple”(苹果)、“mickeymouse”(米老鼠)、“burberry”(博柏利)等注册商标的化纤布45500米及毛毯462条,欲出口至泰国,并以44784.6美元(折合人民币275035.66元)的报价出售给别人。
2014年11月11日,张某将上述产品托付南通世勋进出口有限公司处理报关出口手续,次日被上海外港海关抄获并暂扣。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4年11月12日被抄获的产品中,除印有“giorgioarman”的毛毯因文字与图形与“giorgioarmani”(阿玛尼)注册商标不一样,权利人未予判定外,别的产品经有关权利人供认,均为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供认其的确知晓涉案产品均是未经权利人授权的产品,而且毛毯来历、化纤布印染均为非正常途径,在通关时,他将冒充商标的产品掺杂在没有品牌的毛毯、pvc包中,意图就是想以此蒙混过关。
公诉机关:被告有自首情节
公诉机关据此以为,被告人张某为牟取不合法利益,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达人民币27万余元,数额无穷,其行动已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但是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接侦办机关电话告诉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分。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以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充分。一起,关于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和预交罚金等情节予以供认,依法作出减轻处分的决议。
2015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一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八万元。
上海三中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子,是上海高院依照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属性作出的指定。上海三中院从充分利用与知产法院合署工作的优势,“跨界”构成合议庭,由三中院院长吴偕林担任审判长,三中院刑庭法官彭多和知产法院法官吴盈喆构成。由知产审判的法官参加知产刑事案子的审理,不只有利于知产刑事案子的专业化审理,一起也有利于保证知产民事、行政和刑事案子裁判思路的一致,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