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假冒注册商标罪指的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面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②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③假冒他人驰名商标的;④虽未达到上述数的金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为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企业事业单位犯前两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本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比照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规定所列的犯罪人员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比照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