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商标的认定规范

阅读:289 2019-04-11 13:24:56

一、申请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相关的企业、单位或组织。

二、申请条件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2.品牌创立时间在1956年(含)以前;

3.传承独特的产品、服务或技艺;

4.具有传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及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拥有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可以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及赞誉;

7.国内资本和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优良,同时也具有比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认定机构

1.由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负责所有“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2.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是设立在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负责振兴发展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的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法律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的,主要负责的是“中华老字号”的评审工作,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3.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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