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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注册以及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大部分的商标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生产经过营者,必须要申请商标注册,没有经过审核准注册的,商品不能在市场销售该产品。
2.显著的原则。需要申请注册的商标,应该有着显著的特征,不能和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互冲突。
3、商标合法的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经过注册的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没有经过授权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允许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地理标志的,该商标并不是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不允许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过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的时候,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相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且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商标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5.禁止抢注商标的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过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