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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满在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公司保护的时候,每一个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都是有哪几种注册模式呢?
第1种模式是相对于主流一点的申请注册的模式。中国周边的大部分北美洲的美国、亚洲国家、加拿大、非洲的大部分国家和欧洲的部分国家都是采用这一种流程的模式。但是和国内相比在具体操作上又有一定的区别,它的差异化主要体是现在审查的这一个环节的。因此在这些国家申请的时候,我们不仅需要考察代理所的申请代理的能力,更加需要考察对后续的申请的监测能力,能够及时的发现异议,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自己的商标在注册之后不会被他人注册相同或者是相近的商标。
采用第2种模式的主要有蒙古、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以及哈萨克斯坦等亚洲国家和地区的,非洲的知识产权组织、肯尼亚、加纳等非洲国家,德国、瑞典、挪威、芬兰等欧洲国家。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初步的审核之后商标主管机关就直接颁发注册证的,所以即使是已经拿到注册证也不能掉以轻心的,还是需要密切的关注后续的公告程序,只有到公告期截止之后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权才算是真正的确立了。
采用第3种模式的主要是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以及委内瑞拉等南美洲的一部分国家,在公告期结束之后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之下才会进入实质的审查阶段,审查通过了之后才能予以核准注册。
采用第4种模式的主要都是一些小国家,较为落后而且没有成文的商标法律体系,在各国的官方指定的当地报纸媒体上予以公告宣誓商标权,如果在使用的过程之中遇到侵权或者维权纠纷则以报纸公告为依据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是否侵权。所以只要商标额本身没有明显的瑕疵的话,基本上都是可以获得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