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关于公司名称的法律规定?

阅读:336 2019-04-11 13:23:23

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必须要记载的必要事项之一,也是标明公司本身的一个文字符号。公司名称必须要使用文字表示而不能用一些数字、图形、符号来表示。如果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在公司名称中必须要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如果公司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在公司名称中必须要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这是为了方便人们可以直接明了知道公司性质=和了解公司信用。那还有没有关于公司名称的法律规定呢?

除此之外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还对公司不能使用以下名称作了以下限制:

1.公司不能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2.外国国家(地区)名称;

3.国际组织名称;

4.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

5.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由于公司也是企业法人的一种,所以国家对于企业名称的限制规定也一样适用于公司。

公司名称一般是由四部分组成:

1.第一部分是公司种类;

2.第二部分是具体名称;

3.第三部分是营业种类(公司的行业属性);

4.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名称。公司名称前应该要冠以公司所在地名称(全国性的公司除外),其他公司也不得使用有带有“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

公司对自己的名称有专用权和使用权。公司名称的专用权是指:公司有权请求消除其他公司登记使用和本公司一样的名称,公司还有权要求停止其他公司的不正当使用相同名称的行为。公司名称的使用权是指:公司可以自由使用他的经过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任何人都不能妨害其使用权,否则公司将有权请求消除妨害,如过公司还因此而受到了一些经济损害,公司也有权请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公司名称是可以转让但要遵守下列原则:

1.转让人应停止使用该名称而由受让人使用;

2.名称只能和营业一起转让或在废止营业情况下转让;

3.名称转让依照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字书面转让协议,同时要报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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