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季要注意!三方协议≠劳动合同

阅读:376 2019-03-28 09:37:46 来源:网络

7月毕业季,许多毕业生已经找到工作,陆续走上工作岗位,但是在走上工作岗位后,却遇到种种职场难题,而最先遇到的可能就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很多毕业生都把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等同,但其中的差别却是很大的。

三方协议是当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的时候还是学生身份,而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三方协议的效力就失效了。

毕业生签订了三方协议是确定毕业之后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的意向,如果毕业生签订了三方协议之后并没有到用人单位中工作,就构成了违约,需要承担违约金,反之,如果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了三方协议之后又不接受劳动者,也要承当违约责任。

违反三方协议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对方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该损失由被违约方证明。

《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害赔偿情形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很多毕业生并不理解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简单地把三方协议当做劳动合同对待,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如果用人单位只跟劳动者签订了三方协议,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公司在与毕业生签订了三方协议之后不能就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不仅会违反《劳动法合同法》,而劳动者的流动性也大大增强,不利于留住人才。

文章来源:弘商法律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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