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案情回顾:
女士a与男士b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财产作了分割,其中一条明确约定婚前属于b的一处房产归a所有。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且发放了。
而后b反悔,以至房屋产权未能过户给a。b称离婚协议中的上述条款,实质为男方对女方财产的赠与,而根据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财产权利尚未转移,故其可以撤销赠与。
那么,b所主张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撤销?a最终是否能得到房产?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男女双方的有关财产处理的离婚协议,不仅经双方签字同意,而且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只要b不能证明与a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b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支持,a将能够得到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