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著作权侵权!上海知产法院判定侵权者赔偿1505万元

阅读:327 2019-03-28 09:35:11 来源:网络

6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下面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就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v5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此次上海知产法院严惩盗版软件恶意侵权者,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是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被告作为一家独立汽车工程技术公司,在各大人才招聘网站发布招聘熟练运用catia软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原告认为,有证据表明被告公司存在大量非法使用原告catia系列软件的行为,故诉至上海知产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经审查,上海知产法院作出裁定,对被告实际办公地址处所有电脑中的catia系列软件的安装与卸载、使用等情况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2017年5月11日,该院执行法官到被告办公场所,以抽样检查方式对被告公司的电脑实施保全,并全程录像。根据现场保全的结果,被告公司的电脑总数为180台,执行法官以10%的比例进行抽查。在抽检的18台电脑中仅有2台电脑没有安装过catia系列软件的记录,在证据保全过程中被告有删除电脑中catia系列软件的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公司场所内的电脑上商业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万元和合理支出11万元。

被告则认为,抽查中没有catia系列软件工作日志以及工作日志不完整的计算机不应视为使用过该被控侵权软件,此外,被告使用涉案软件是作为教学目的,属于合理使用,因此,被告不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五条之1规定,结合原告提交的软件登记证明书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系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根据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原告对涉案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其次,根据证据保全现场勘验笔录、相关摄影摄像记录以及司鉴中心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被告在其公司工作场所内的电脑上安装过catia系列软件。鉴定人在抽检的18台电脑中通过日志文件的修改日期可以推定被告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删除过相关软件,鉴于被告毁灭证据的行为,法院对被控侵权事实作出不利于被告的推定,也即认定被告在电脑上安装的catia系列软件系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的软件。

本案中,被告无论是从经营范围还是企业介绍、招聘信息内容来看,均是专业从事汽车设计的商业公司,并非教育机构或公益机构,属于catia系列软件的商业用户,因此,被告使用软件的行为并非属于合理使用。

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电脑上安装了原告主张著作权的涉案软件,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结合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五十万元,故法院结合全案的证据情况,以双方提交的有关软件销售价格的证据作为参考,综合考虑已查明的侵权数量、原告catia系列软件的价格、被告的侵权期间和被告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