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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异议和商标异议一样,是专利申请被公告后,允许社会上任何人在法律期限内对该专利申请案提出异议的一种审查制度。通过这种异议审查,专利局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对专利申请的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正确的作出授权决定,从而可以减少专利授权后的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没有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提出异议应委托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异议人对公告的专利申请提出异议,应向专利局提交异议书并缴纳异议费。在专利局进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有权进行陈述,也有权随时撤回其异议请求。专利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有权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异议人对专利局授权决定不服不得立即请求复审,只能在专利权取得以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
一般来说,提出异议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申请专利的主题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2)申请专利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3)申请案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4)申请人无权申请专利;
(5)发明说明书没有揭示发明的全面内容,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6)申请案的修改或分案超过了原申请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