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恢复的手续及流程是怎样的?

阅读:381 2019-03-28 09:34:05 来源:网络

专利权恢复,是指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力丧失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一.适用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请求恢复其权利的条件。该条第五款又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二.手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收到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同时缴纳恢复专利请求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在请求恢复专利权利时,应当办理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例如,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撤回后,在请求恢复其申请权的同时,还应当补缴规定的申请费。

三.审批

(1)恢复权利的请求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信函表明请求恢复权利的意愿,只要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并且签字或者盖章符合要求的,可视为合格的恢复权利请求书。

(2)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或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补正或者补办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专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期满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恢复,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恢复的理由。

经专利局同意恢复专利申请权的,继续专利审批程序。对于已公告过处分决定的,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恢复权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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