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阅读:764 2019-03-28 09:21:45 来源:网络

一、设立集团公司的条件有: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设立企业集团的登记提交材料有: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二、注册集团公司需要准备的资料有:

1、集团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集团章程;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行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也就是租赁合同以及产权证复印件;

11、成员企业加入集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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