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加索”文具遭遇侵权

阅读:1298 2019-03-07 09:30:21 来源:网络

导读:台湾毕加索公司将商标授权上海帕弗洛独家使用,但帕弗洛公司发现国内市场上的上海艺想公司生产销售的“picasso毕加索”系列钢笔和宝珠笔,无论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装潢、产品展示柜模式,还是宣传彩页等,都与帕弗洛的产品十分近似,“毕加索”文具遭遇侵权,随后,帕弗洛公司把艺想公司状告法院。

“毕加索”是世界闻名的画家,其作品有很大的艺术价值。商家也瞄准了其姓名的商业价值,帕弗洛公司请名家设计了一系列书写工具,都是用中文“毕加索”为商品名称的,该商品的设计包装、装潢十分独特,而且,帕弗洛生产销售的“毕加索”系列书写工具销量畅销,被很多消费者所认识,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帕弗洛公司发现上海艺想公司的侵权行为后,把艺想公司诉至市一中院,希望判令艺想公司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和帕弗洛公司在名称、包装和装潢相同的“毕加索”书写工具,并且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费rmb30万元,另外,被告艺想公司要消除对帕弗洛公司的影响,要登报致歉声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艺想公司解释到,原告帕弗洛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据,不能够证明系争商品销售的持续时间,销售区域的分布和宣传情况,因此,系争三项商品不是知名商品。“毕加索”不具备系争商品的特有名称。所以,艺想公司认为自己使用相关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请求驳回原告帕弗洛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当中认为,虽然原告帕弗洛公司的商品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但“毕加索”是书写工具的商品名称,不是该类商品通用的名称,而且,现有证据显示是原告帕弗洛公司在先使用的,因此,法院支持原告帕弗洛公司主张“毕加索”为经营的书写工具的特有名称的做法。最后,法院认为被告艺想公司生产销售的“毕加索”文具是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帕弗洛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违反了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对艺想公司作出了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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