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网站上公布了《关于第3924924号"龙jackiech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大致就是:成龙一方的第3924924号"龙jackiechan及图"商标被人以"三年未使用"利用请求撤销,这个撤销请求被商评委认定,于是决定撤销。成龙一方提出异议,请求复审。
成龙一方称,在商标局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及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均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龙jackiechan及图"商标一直正常有效的在全部商品上进行使用,提交的证据(如下)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2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实际使用。
1、商业发票及其翻译复印件;
2、店铺照片、手提包照片原件及印有复审商标图样的雨伞、书包等商品的照片打印件;
3、互联网产品销售网页打印件。
4、成龙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5、收据、快递单复印件;
6、印有复审商标的书包、雨伞等商品的照片复印件。
复审商标由成龙一方于2004年2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0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8月27日。2016年12月20日,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成龙商标有限公司。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2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是否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本案中,商评委查明的事实表明,除复审商标外,成龙一方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另申请注册了第16190783号"jackiechandesign"商标、第15879585号图形商标、第15112903号"成及图"商标、第14131877号"成龙及图"商标、第4106564号"jccollection"商标、第3924924号"龙jackiechan及图"等多件商标,
成龙一方提交的在案证据亦未显示完整的复审商标,且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的时间难以确认其真实性,或为外文证据,未提供译文,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2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在书包等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上的使用。故被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已构成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商标转让网独家密探打听到,最终结果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第3924924号"龙jackiechan及图"商标予以撤销,所以,究竟能否算得上驰名商标,是有具体规定的,并没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