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如家”被著名商标“如家”盯上了

阅读:506 2019-03-07 10:56:22 来源:网络

提起商标很多人应该都不会陌生,而且商标权因其财产属性,无论在企业发展,还是在当今以科技和经济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中,都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商标申请量的不断增加,出现的类似商标就越来越多,以至于很多近似商标被认为是侵权行为。

因为丹阳“味如家餐厅”中有“如家”字样,这被真正的“如家”盯上了。丹阳法院表示,最终法院从倡导市场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获得公平待遇的角度,驳回“如家”诉求。

据悉,2016年8月30日,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如家公司)发现被告餐厅名称含有“味如家餐厅”字样,其服务商标为“味如家”。

原告认为“如家”是其专用注册转让商标,被告餐厅名称及服务标识含有“如家”文字,且被告经营范围与“如家”注册商标核定经营范围存在重叠,于是向丹阳法院提出诉请:被告餐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如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其经营场所和宣传中使用“如家”文字和服务标识;其次,被告立即变更餐厅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再者,被告赔偿因其侵犯商标转让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致原告的经济损失14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一家小型快餐店,所使用的“味如家”服务标识在音、形、义以及汉字字体、搭配使用的图案等方面,与原告的“如家”商标均存在明显区别。“味如家”服务标识中的“如”、“家”二字仅为表达被告标识意思的部分组成文字,且被告将“如”、“家”二字与“味”结合使用,意即提供家常口味、经济实惠的家常饭菜,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未突出使用“如家”商标。故此,不存在消费者因受误导而对被告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可能,通过对转让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味如家”与“如家”并非近似商标。

据此,丹阳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味如家”和“如家”确实不构成近似商标,因而也被山西丽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成功了。虽然如家公司状告味如家餐厅的申请被驳回,但是,如果是被“味如家”商标转让所有人起诉的话,妥妥的要赔偿。当然,前提是两个不是同一个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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