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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下列规定的:
商标代理人转入另一商标代理机构执业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到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执业。
四、未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从事商标代理活动的人员,由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非法代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商标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由商标局取消其执业资格。
五、被处罚的商标代理人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