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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专有使用权,也就是商标专用权。
它的定义是,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拥有直接的支配权。
商标专用权表现为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够为一定行为,特别是以独占使用为主要内容和特征的行为,具有积极作为的意义,因而也可以把商标专用权称为商标注册的积极效力或商标权人的积极权利。
在这里强调“直接的”概念,即不需要借助任何解释或外力而直接行使的权利,因而又可以把商标专用权理解为商标的绝对权利。
二、商标专用权人将其商标专用权作为投资手段进行投资经常采取的另一种方式是将商标权作价投资人股,其实质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及部分处分权一起交给了被投资方。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专用权人处分自己的注册商标,必须首先与被投资方协商一致。
为切实维护被投资方的利益,商标专用权人应与被投资方签订长期的、独占或者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将商标权作价投资人股发生纠纷的,应当首先解决商标专用权人与被投资方之间的股权争议。
三、如果在商标专用权人撤资后,原被投资方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有权追究其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