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方式,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

阅读:249 2019-03-26 13:50:04 来源:网络

一、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方式

(一)《商标法》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方式有:

1、注册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制止侵权入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2、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制止侵权,保护商标专用权;

3、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以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经较长的使用时间,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在消费者中信誉卓著、知名度很高的商标。

《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都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国中的任何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并拒绝这种标记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已经获得注册则应予以撤销,即使未在该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同样受特别保护,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阻止其他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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