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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权是指根据《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各成员国国民自其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在相同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以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其后一个商标注册申请被视为是与前一申请同一天提出的。
也就是说,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日期,对他人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在成员国内享有优先权。
二、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优先权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因此,对于你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中美两国都是《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以上内容可得出,你享有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你在中国的商标申请被视为是与美国的商标申请同一天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