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一、概念: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在有些国家,也可能由一些企业的联合会作为代表去注册,有时由领导这些企业的政府机关代行注册。
二、主体条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还规定,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资格应是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的依法登记的,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且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三、限制条件:我国现在可以申请集体商标的主体仅限于依法成立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这其中不包括机关法人。
法律特别规定这种商标的所有权与实际使用权分属于不同主体,主要是为了让商标的所有者对使用该商标的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保证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商标的所有者更多的承担了一些社会监督和经济领域的监管职责。
因此,从以上可以看出,你们协会是可以申请集体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