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英文商标,这些禁区千万别踩

阅读:437 2019-03-26 13:38:34 来源:社标网公众号

商标法》规定任何具有区分作用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数字等及其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各种类型的商标中英文商标也是一个标识性很高的商标,在市场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那么如何降低英文商标驳回申请率呢?以下误区别踩就是最基础的。

一、当商标含有国际机构英文缩写

《商标法》明确规定一些特殊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及近似的标志等。

此类标志被用于特定的国际机构,若再被用于商业性质的注册商标中,将降低其显著性,进而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

二、商标含义负面消极

注册商标含义负面消极,将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如降低相关公众的审美趣味,损害社会风气等,因此此类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亦不可将其申请为注册商标。

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时,申请人需要留意商标是否易产生不良影响;若有则需要及时改正,否则注册申请将被驳回,不予注册。

三、商标缺乏显著性

商标的重要作用是区分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的不同提供者,进而方便消费者辨认、挑选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必须具备相应的显著性。

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时,申请人需衡量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若显著性甚低,则需要及时调整修改,以增加商标显著性,否则注册申请将很难通过商标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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