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一、概念: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比如“绿色食品”标志等。
二、主体条件: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该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
必须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法律上,行政机关法人都不能成为申请集体商标、服务商标的主体,但是并未规定申请证明商标的限制主体范围。
因此,如果你们组织满足以上第(二)点所描述的条件,就具备申请资格,否则的话,你们检测猪肉质量的组织是没有申请证明商标的资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