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头”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434 2019-03-26 11:37:34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瑾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标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52529号“老虎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33282号“虎头牌hutou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生产授权书、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产品图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老虎头”,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虎头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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