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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阜南县钰庆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60126号“钰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5172729号“蜀竹神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钰庆”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蜀竹神韵及图”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