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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花椒麻椒(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76517号“花椒麻椒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花椒麻椒号”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703654号“中乡味zhongxiang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