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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阅读:400 2019-03-26 11:36:52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美梯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名义变更前:南京白下美立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云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汉改图网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218027号“改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1747号决定,于2017年12月1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于2014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由申请人在真实、合法、有效、持续的使用,并且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南京白下美立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授权江苏有线城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使用授权使用书、江苏有线城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南京白下美立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证明;

2、江苏有线城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旗下《城视》杂志照片、改图商标在《城视》杂志发布广告照片、商标节参展照片;

3、江苏有线城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方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

4、网站备案截图。

被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南京白下美立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7年3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2、经查询,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江苏有线城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复审期间内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存在多个注册商标。

3、由证据1可知,2016年9月23日,经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南京白下美立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南京美立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2017年5月18日,南京美立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南京美梯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江苏有线城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但在无相关发票等有效证据佐证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的情况下,仅凭该商标授权使用书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中的照片均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其中,江苏有线城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旗下的《城视》杂志虽显示有“改图”、“改图网”标识,但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具体服务项目;参展照片既未显示具体日期,又未体现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3中的广告发布合同虽系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作为受托方与他人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但在合同中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而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查明事实2,江苏有线城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复审期间内在广告等服务上存在多个注册商标,在上述广告发布合同未体现复审商标的情况下,难以认定上述合同是针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中的网站备案截图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该网站截图显示网站首页为www.gaitu.tv,网站名为江苏有线城视,并未体现复审商标信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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