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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石家庄巍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81861号“房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公司申请的商标名称为房库,不是库房,本商标对我公司极其重要,恳请贵委同意该商标的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