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剐油茶”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389 2019-03-26 11:36:26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商丘市饮之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22578号“剐油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且是在原有的类别保护性申请。恳请贵委核准注册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文字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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