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题院”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338 2019-03-26 11:36:21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陈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25022号“菩题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菩题院”,并非“菩提”,非宗教用语,亦不会伤害宗教人士感情,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混淆、误认,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不符合商标局驳回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标识中“菩院”与“菩提”近似,属于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有伤害宗教人士感情,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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