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耻侠”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325 2019-03-26 11:36:10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02652号“羞耻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整体含义积极向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羞耻侠”是连载于腾讯动漫的漫画作品,一经推出即受到公众的热爱,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请求对本案裁定文书不予公开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腾讯网站对“羞耻侠”的介绍资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羞耻侠”,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等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称本案情形涉及其商业秘密,请求对本案裁决文书不予公开,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其商业秘密,未构成裁定文书不予公开之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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