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氏裕行窖 1913”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286 2019-03-26 11:35:51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龙泉市古窖瓷厂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62986号“陈氏裕行窖191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104289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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