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申请人:靖江市抱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02576号“抱朴庄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998755号“抱朴baopu及图”商标、第5833053号“抱朴及图”商标、第15063610号“抱朴boope及图”商标、第6309229号“ssez及图”商标、第17213652a号“抱朴山庄baopum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抱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中的显著识别文字“抱朴”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活动物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然花、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然花、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