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林寺”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332 2019-03-26 11:35:35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成都毕老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53362号“青林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完成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事项,经营范围中已不含有商标代理相关事项。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已存在包含“寺”的商标注册成功。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经济信息变更。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申请人未在商标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

2.申请人提交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中已删除了“知识产权咨询、商标代理、专利代理”服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申请人未在商标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且申请人现经营范围已不包含“知识产权咨询、商标代理、专利代理”服务,但申请时其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咨询、商标代理、专利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餐厅等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寺”,为宗教场所,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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