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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寿光问天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26678号“米果庄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5285564号“米果果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81478号“米果奇园miguoq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893589号“山农鲜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米果庄园”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米果果庄园”、“米果奇园”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