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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新意新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35767号“凯丽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164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