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宿”商标驳回复审案

阅读:357 2019-03-26 11:34:03 来源:网络

申请人:南京板栗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39032号“二十八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8568798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

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