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7755414号“出行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