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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租房开网店,专卖假冒的安踏篮球运动鞋、奥康皮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判,判处被告人王某花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花、何某林夫妇在江西省宁都县城宁师中学旁租一房子开网店,自5月份开始,他们专卖假冒的安踏篮球运动鞋、奥康皮鞋。被告人王某花通过网络或去福建泉州实地购进假冒的安踏篮球运动鞋、奥康皮鞋,把货运回之后存放在其租用的仓库里。顾客从网上下单并付款后,被告人王某花、何某林便发货给顾客。
期间,被告人王某花负责网店的主要经营业务即进货和发货,被告人何某林协助被告人王某花在网上接单、下单、发货。
至2017年1月5日案发,被告人王某花、何某林注册的网店共销售假冒安踏篮球运动鞋153双、假冒奥康皮鞋66双,总销售金额28260元。且经查王某花仓库还库存假冒安踏篮球运动鞋1005双、假冒奥康皮鞋457双,库存货值161556元。
经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王某花库存的上述两种鞋均为假冒产品,两公司均声明未授权王某花、何某林经营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花、何某林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购进并销售,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于两被告人的销售总金额不满五万元,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才超过十五万元,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此外,被告人王某花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和两被告人的具体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