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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不法商人,未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私自存储、销售假冒迪奥、香奈儿商标的化妆品,近日分别被广州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5天。(商标查询)
去年5月,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查获假冒化妆品71280件,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高达42万余元,另外已经销售出去价值近17万元的假冒化妆品。
假如以假乱真,按真品的价值核算,这些假冒化妆品的价格或将高达上千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三人关某、詹某、严某结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詹某、严某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被告人严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等物品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并处罚金。(商标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