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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核桃是对材料和数量的直接描述
按理说,“六个核桃”是直接描述材料和数量的,应该是缺乏显著的商标名称。这些都是有根据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规定:
如果某标志知识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标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数量、产地等特点,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显著特征。
但是这个名字最后却注册成功了,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还有人说,六个核桃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让人觉得,每罐里有六个核桃,但是实际情况却不是如此,所以它有虚假宣传的嫌疑。
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规定:
实践中,有些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虽有夸大成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对于这种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将其认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所以说,这“六个”应该不是实际描述。
最重要的是宣传?
然而,这个名字能够注册成功其实是知名度。
这个知名度是因为企业的前期宣传,使得大众对该品牌有一定的了解。
这些大家从电视广告中的无限循环模式中就可得知了。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大量销售、广告、合同发票凭证等证据可知,使用争议商标的产品的销售区域至少涉及全国13个省和直辖市,被申请人聘请了梅婷和陈鲁豫作为使用争议商标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并通过报纸、户外广告牌等方式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争议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多项荣誉证书,并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
这些证据简直亮瞎了小知的眼,还没有被注册成功就已经被河北省认定为知名商品了,可见其花了多大的力气进行宣传。
与之相似的大概还是“今日头条”的商标,该商标的获得也是一波三折,此前也因为缺乏显著性遭遇过打击。这些商标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便于宣传,但是缺乏显著性。
但是,最后注册成功却是因为产生的知名度让受众能够显著区分,不会产生混淆,看来实力还是很重要的,所以如果是小品牌起步的话,小知建议还是起些显著性高的名字,例如手机品牌叫“核桃”应该没有问题,因为已经有“苹果”和“小米”了,还差一个“核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