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蝶轩”商标6年维权终尘埃落定

阅读:320 2019-03-26 10:53:14 来源:社文商标管家网

在广东中山,“采蝶轩”的面包、蛋糕,很多人都吃过,但是远在千里之外的安徽合肥也有一个“采蝶轩”。两地两家公司的商标争夺战维持了6年,近日终于有了结果。14日下午,中山采蝶轩召开新闻媒体见面会,通报了案件最新进展。

案件经过

1993年,卢宜坚与合伙人共同创建了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主营面包西点,正式创立“采蝶轩”品牌。1999年12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成功注册“采蝶轩”商标。2003年9月14日,该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卢宜坚、梁或名下。

2010年,“中山采蝶轩”与“合肥采蝶轩”正式点燃了持续了6年的商标权争议战。这一年,“合肥采蝶轩”申请注册第32类商品的“采蝶轩”商标,并获得通过。“中山采蝶轩”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但最终意见未被采纳,“合肥采蝶轩”成功申请获得第32类商品的“采蝶轩”商标。2011年,“中山采蝶轩”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此前的裁定结果,不予核准“合肥采蝶轩”在第32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对方不服再次上诉,北京高院维持原判。第一轮诉讼,“中山采蝶轩”获胜。

中山公司跨省起诉两次败诉

“中山采蝶轩”经调查发现“合肥采蝶轩”从出售的食品种类,到店铺装潢设计,甚至连商标都与自己的十分相似。2012年9月,卢宜坚、梁或委托律师将“安徽采蝶轩”、“合肥采蝶轩”及“巴莉甜甜”3家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卢、梁2人才是“采蝶轩caidiexuan”“采蝶轩图形”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安徽采蝶轩”等3家公司无权使用,并提出1500万元的索赔。

案件于2012年12月4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合肥中院一审判决认为,采蝶轩集团公司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没有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2013年8月,“中山采蝶轩”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随后做出判决,维持原判,认为“合肥采蝶轩”不侵犯“中山采蝶轩”的商标专用权。至此,“中山采蝶轩”跨省提起的两次诉讼,均以失败告终。

坚持4年中山采蝶轩终胜诉

2014年7月7日,中山两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日前,最高院对该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最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最高院认为,合肥3家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最高院撤销了一审、二审的民事判决,要求“安徽采蝶轩”等3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山采蝶轩”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报纸、网站上登载声明消除影响。另外,3家公司还需赔偿梁或、卢宜坚544511元。

梁或表示,这次经历,让他更加意识到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品牌意识的重要性。他介绍,公司现在专门委托了律师负责商标注册侵权的日常监测,目前平均每个月都可以发现有两三个近似“采蝶轩”的商标申请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并进入公示阶段。一旦在公示期未能及时提出异议,“金蝶轩”“美蝶轩”“蝴蝶轩”等商标就会申请成功,这些商标一旦获准进入市场,对“采蝶轩”品牌造成的影响将无法估量。

通过商标监测,能及时发现侵权商标,一旦发现就能马上反击,然后可通过专业律师的意见进行商标异议和诉讼维权。通过商标监测能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减少假冒商标及“傍名牌”的现象,关于商标监测想了解更多欢迎来咨询社文商标管家网。

(责任编辑: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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