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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在先知名商品的冲突情形:
未经许可,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注册为商标。
•知名商品的认定: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对知名商品的解释是“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知名商品;
2、该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3、擅自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
4、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只有上述四个条件完全具备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商标权与在先知名商品冲突案例: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