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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腾讯因“微信”商标使用权问题状告佛山公司案二审,此商标案的争议从今年年初到现在也维持了很长时间了,本案二审并未当庭宣判,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具体案情。
佛山顺德一家互联网服务公司将“微信”二字用于其企业名称中,并将“广东微信”在经营场所等地方突出使用,腾讯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停止使用“微信”字号,并赔偿8万元,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昨日,此案在佛山中院公开开庭二审。
庭审中双方就广东微信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展开了辩论。
广东微信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只在第9类、第38类、第39类注册了“微信及图”商标,其中第9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话机、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娱乐器具、照相机(摄影)、动画片、视听教学仪器(截止)。
而原告的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属于第42类,前者是硬件商品,而后者是软件服务,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其代理律师认为,腾讯公司的第9类注册商标必须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才能跨类保护第42类。
对此,腾讯认为,第9类注册范围与第42类是类似的,从商品和服务的性质、用途看,两者是构成类似的。微信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所以广东微信公司在第42类上使用带有“广东微信”的标识,可能引起混淆。虽然广东微信公司与腾讯公司的经营活动存在一定区别,但不能否认两者的竞争关系。两公司都是从事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服务的,并且广东微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基于腾讯公司的微信平台而建立的,所以两者的产品服务明显具有竞争关系和重叠。广东微信公司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的故意,借此获得了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具体要如何判定,我们要等待进一步的通知。无论结果如何,“微信”都是目前大家最熟知的社交软件了,希望不要出现其他类似商标事件,这样会混淆公众,使大家在使用消费时造成误认,影响品牌,影响大家的信任。
(责任编辑: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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