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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商标近似而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真谁假,谁是谁非,真是愁煞了众人。近日“津酒”与“大津酒”商标纠纷案件引起热议,争议的焦点是二者商标是否近似而构成商标侵权?下面和社文商标管家网一起了解下案情。
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在1982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津酒”商标。天津大津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申请注册不同字体的“大津酒”商标,天津津酒集团对此提出异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大津酒”与原告“津酒”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裁决“大津酒”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6年2月,天津津酒集团在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所属西湖道人人乐购物广场及华苑购物广场发现,天津大津酿酒有限公司在其白酒包装及瓶体显著位置上用大号字体突出标记“大津酒”字样,且在“大津酒”字样旁边标记相关注册商标符号。认为天津大津酿酒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故将天津大津酿酒有限公司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天津大津酿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白酒上使用“大津酒”字样;判令该公司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判令该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1.2万余元;判令被告天津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标有“大津酒”字样的白酒;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大津酒的代理人答辩称,原告诉求理应被驳回。原告所称的注册商标是其1982年注册。该商标图案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上部为汉字“津酒”,中间为拼音“jinjiu”,下部为“国营天津酿酒厂”,其包含9个汉字和拼音。这个商标本身没有知名度,不应过度保护。大津酒是纯汉字,不会与原告的三部分商标混淆。大津酒与津酒并存多年,并无恶意竞争。
目前,该案件尚未最终判决,但是从“大津酒”商标因近似而被驳回的情形来看,天津大津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处于不利地位。那么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呢?下面社文商标管家网带您一起来看一下。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津酒”与“大津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要等到最终的审判结果出来才能知晓。但是社文商标管家网提醒您,商标只有注册成功后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要铤而走险,以免给自身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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