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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iphone商标争夺案件中,苹果公司因之前并没有对”iphone商标在第18类进行商标注册,第18类主要适用范围是仿皮、牛皮、家具用皮服饰、护照夹(皮革制)、钥匙盒(皮制)、皮制带子、钱包等。因此与“iphone”商标失之交臂,以败诉告终。近日,苹果公司方面做回应,“我们打算前往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重新裁定,我们会继续坚持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
苹果在中国申请“iphone”商标的时间为2002年10月18日,国际分类号为9,适用范围是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和计算机硬件。而新通天地申请“iphone”商标的时间是2007年9月29日,国际分类号为18。两家公司之间的“冲突”始于2013年,商标争夺战也在持续升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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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