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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乔丹认为中国知名品牌“乔丹”商标侵犯了其姓名权,因此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案情发展可谓跌宕起伏,和社文商标管家网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情介绍: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乔丹”商标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姓名权还需要等待最终的审判结果。社文商标管家网为大家整理了在进行商标注册过程中允许进行商标注册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绝对禁止商标注册的情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相同或者相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
为集体商标、著名商标组成部的除外;已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相对禁止商标注册的情形:
1、直接描述商品的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予以注册;
2、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与受法律保护的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其他商标相冲突;
3、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与他人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相似;
4、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