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 “Facebook”也中招了!

阅读:366 2019-03-26 10:48:34 来源:网络

一个好的商标名字和形象,可以为企业节省数以亿计的广告费。因此,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傍名牌”、商标抢注等现象时有发生。作为全球第一大社交网站“facebook”,也毫无疑问的中招了。下面和社文商标管家网一起来了解一下案件经过。

案件回溯

facebook是一个社交网络服务网站,于2004年2月4日上线,主要创始人为美国人马克·扎克伯格。截至2012年5月,facebook拥有约9亿用户,是全球第一大社交网站。庞大的用户群体和超高的知名度让一些商家盯上了这块肥肉。

2011年1月24日,刘红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facebook”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蔬菜罐头、土豆片”,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糖果”,第32类“果汁饮料(饮料)、冰(饮料)、蔬菜汁(饮料)”等商品上。

在法定异议期内,“facebook”商标拥有人菲丝博克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菲丝博克公司不服,提出异议复审请求。

2014年4月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并无证据显示菲丝博克公司曾将“facebook”作为商号或商标在先使用于与果汁饮料等商品相关的生产经营领域中并使之产生一定影响,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菲丝博克公司在先商号权益,也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菲丝博克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主要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刘红群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刘红群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facebook”商标,还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过“黑人”、“壹加壹”等商标。刘红群的前述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刘红群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facebook”因为其较高的知名度以及广泛的用户群体,在这场商标抢注事件中,最终保住了自己的品牌。但是,如果你的商标只是一个普通的商标,没有广泛的用户群体,也没有较高的知名度,那么你的商标还能否保住?无疑,这是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事情。因此,社文商标管家网提醒您,一定要尽早进行商标注册,防止商标被他人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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