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野马状告福特野马商标侵权

阅读:438 2019-03-26 10:46:56 来源:成都商报

近日,社文商标管家网了解到,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川野马)将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后者旗下一款进口车型mustang的中文名称“福特野马”,涉嫌侵害四川野马商标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同时,四川野马还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另一起商标争议裁定行政诉讼,被告方分别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马斯唐制造有限公司,诉求其重新作出商标争议裁定。资料显示,四川野马1986年就申请注册了“野马”商标,并后续申请注册了多件野马图形或文字商标。

福特旗下的mustang车型大有来头。其于1962年研发,名称是为了纪念二战中富有传奇色彩的美军p-51型mustang战斗机,因为英文单词mustang的中文翻译正是“野马”,所以该车型在国内又被称为“福特野马”。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福特野马”商标已于2012年注册成功。

社文商标管家网认为这两匹“野马”之争已经充分的说明了,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性,商标之争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也必将带来不一样的新突破。

社文商标管家网总结了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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